1951年2月25日,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养老、死亡丧葬费与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条例规定,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个人不需缴费,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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