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种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愈显重要的大背景下,2025年4月25日,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上诉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布终审结果。该案围绕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争议,背后涉及行业发展焦点与司法裁判动向,最高院宣判利马格兰种业胜诉,金苑种业侵权玉米品种权判赔5 354万元。终审判决彰显国家保护种业创新的坚定决心和行动,不仅对利马格兰公司和金苑公司的市场布局与发展走向有决定性影响,也为整个种业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提供极具价值的司法案例 。
一、案件核心与脉络
“NP01154” 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为利马格兰欧洲(Limagrain Europe)的关联企业和该品种权的独家被许可人,指控河南金苑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 491”、“金苑玉 304”、“郑原玉 887”、“金苑玉 171”、“郑品玉 597”、“金苑玉 181”、“郑原玉 777” 等七个玉米杂交品种,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品种作为亲本组配。恒基利马格兰种业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还提出 1.6 亿元的惩罚性赔偿及 2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河南金苑种业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一审检测报告显示,被诉侵权品种父本与涉案品种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 1,结论为近似;但在金苑种业公司主张加测的 5 个位点中,有 4 个存在差异。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的七个玉米杂交品种的亲本(父本)与 “NP01154” 为不同品种,驳回了恒基利马格兰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基利马格兰种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金苑种业是否侵权,尤其是被诉侵权品种亲本与授权品种的同一性认定,以及分子标记法中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和加测结果证明力问题。
特别指出,河南金苑种业正处在IPO关键期。2023年7月24日,金苑种业的申报材料获北交物品所正式受理,由民生证券保荐冲刺上市。招股书显示,金苑种业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最多3 914.6万股A股股票,发行底价10.96元/股,拟募集资金3.356亿元,将用于新乡年产1.2万吨玉米种子精加工生产基地项目、张掖年产1.2万吨全程自动化玉米种子加工储运中心建设项目、商业化育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侵权案官司的胜败将对金苑种业上市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审判结果与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经重新审查双方提交的各类证据,包括多地行政部门委托的检测报告、品种生物学特性鉴定等,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法院认为,虽然金苑种业提供的当地行政部门委托检测报告显示存在位点差异,但恒基利马格兰种业二审提交的另地行政部门委托检测报告,其检测样品来源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的“YZ320” 标准样品,检测程序更为规范,样品来源更具权威性。该报告显示 40 个位点以及关键的 “D7、D10、phi022、phi027、phi061” 五个特定位点的差异位点均为 0 。
在品种生物学特性方面,恒基利马格兰种业补充提交了专业农业科研机构的鉴定意见,进一步佐证了被诉侵权品种与“NP01154” 在关键生物学特性上的一致性,削弱了金苑种业关于品种特性不同的抗辩力度。4月25日,最高院合议庭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简要阐述裁判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金苑种业公司构成侵权;判决金苑种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 “NP01154” 作为亲本组配的相关杂交玉米品种,宣布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金苑种业停止侵权,赔偿恒基利马格兰种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 354.7万余元,并明确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以及延迟履行金等。这是我国法院判赔金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落槌。
三、彰显司法裁判与政策导向
轰动业界的种子侵权案迎来公正判决——彰显国家保护种业创新的坚定决心。
1、平等保护中外企业权益。此次案件审理,体现了我国司法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态度。无论企业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在知识产权纠纷中,都能在我国司法体系下获得公平公正的裁决。这不仅是对国际规则的尊重,更是向全球传递一个信号:中国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在这片土地上安心创新、放心发展。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领域。该案的审理和推进,传递出我国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政策导向。通过司法实践,明确对植物新品种权的重视与保护,鼓励企业投入资源进行农业品种创新,为我国种业发展筑牢法律屏障。
3、明确司法裁判标准。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一直是难点和争议点。此次案件的终审判决,明确了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最高院指出,在面对初步检测结果存疑时,一方当事人合理主张扩大位点加测,需综合考虑该加测对准确认定品种同一性的必要性、加测位点选择的科学性以及与行业标准的契合度等因素。同时,对于加测结果的证明力,要结合检测机构资质、检测程序合规性、样品来源可靠性等多方面进行判断。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清晰的裁判标准和参考依据。
4、规范种业市场秩序,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对整个种业市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司法裁判标准,能让企业放心投入研发对分子标记法等技术认定标准的探讨,将推动种业相关行业标准的完善。无论是检测技术标准,还是侵权认定标准,都可能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进一步优化。这起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更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长期以来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终审判决不仅对利马格兰公司和金苑公司的市场布局与发展走向有着决定性影响,也为中国种业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提供极具价值的司法实践参考。
四、本案判决的标志意义,
恒基利司马格兰是中方控股依法经营的合资公司,作为国内玉米种业的头部企业,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恒基利马格兰表示,“我们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扩展种质资源的引入与创制,加强与业界同仁、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关键育种技术的提升”。 “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法规的出台和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我们倡议发起“种业创新联盟”,联合其他头部企业设立行业反侵权基金,构建协同保护机制,为我国粮食品质提升、粮食安全及农民增收做出新贡献。
本案是我国目前判赔金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通过准确判定行为性质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传递了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鲜明司法导向;同时,判决通过细化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和明确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地执行,让当事人既能打得赢官司,又能有效实现胜诉利益,实现对权利人的有力保护。最高法表示,本案判决明确了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对如何审查扩大位点加测的必要性、加测位点的科学性作出了探索,对于解决类似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恒基利马格兰种业维权胜诉金苑种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是中国种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事件,对净化种业创新环境,实现种业强国影响深远,体现了最高法对品种权依法保护的新高度,当技术窃取者的"捷径"被司法铁幕阻断,当创新者的投入获得真金白银的回报,中国种业才能真正迎来从"仿制跟踪"到"原创引领"的历史性跨越。期待本案成为激活《种子法》修订后配套制度建设的催化剂,让每粒种子都烙上创新的尊严,体现了中国政府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参考《南方农村报》、《农财网-种业宝典》、中央电视台等文章)
附录读者吟诗二首
一、华仔赞
法槌落定震浊流 ,
智果终得正义酬 。
艰辛维权霜刃试,
今朝胜诉晓光浮,
律条为盾护杰作,
判笔作戈驱盗谋。
此役虽捷路仍远,
创新净土待同修。
二、丛中笑
六百晨昏苦索求,
维权路上志难休。
金城误判云遮日,
玉阙明裁月满楼。
五千万金昭正道,
千秋种业展宏猷。
同襄创新开新局,
共筑粮安耀九州。 |